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税务事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。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簿、凭证等资料,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方式。而核定征收则是在特定情形下,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、程序和方法,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方式。那么,在何种情形下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?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和解答。
首先,我们需要了解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征收,具体情形包括:(1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;(2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;(3)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;(4)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;(5)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;(6)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。以上情形,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其次,我们来分析这些情形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。
1.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小型的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等,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,会计核算不健全,可以不设置账簿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2.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企业,如一些小型的私营企业、合伙企业等。这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,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账簿,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账征收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3. 自行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,故意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4. 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账簿,但由于管理不善,账目混乱,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账征收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5. 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6.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。这类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,故意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但又无法提供正当理由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,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综上所述,在何种情形下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,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机关的判断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会计核算情况,合理选择征收方式,确保税收合规。同时,税务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对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,确保税收公平。